跨国公司经理/高级管理人员EB-1C类移民申请(参见美国移民法203(b)(1)(C)),主要适用跨国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移民到美国,成为永久居民。在过去的三年中,申请移民的跨国公司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在美国公司的海外机构(如在中国的母公司、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工作过至少两年,而且申请人必须要在美国公司从事经理/管理工作。美国公司必须在美国已经存在至少一年。也就是说,申请人所属的公司必须至少包含两个机构。其中一个在美国境内,另一个在美国境外, 比如母公司和子公司或者附属公司。在EB-1C申请提交以后,申请人可以在获得批准之前申请临时的 L-1A签证。一旦EB-1C获得批准,申请人与其直接亲属(包括配偶和未满二十一岁子女)需在美国领事馆申请签证。如果在美国境内便可以申请身份调整。当他们获得签证进入美国或者身份调整获得批准之时,他们将收到永久绿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