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EB-5项目, 为什么说I-956F重要也不...
I-956F是新法下项目合规文件,代表符合EB-5法律规范,但不是无风险!
税务信息交换蓄势待发,在港资产配置进入全面裸奔时代
2017年3月16日,香港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召开会议及修订议程,专门讨论落实税务事宜自动交换财务账户资料的最新情况,立法会随即发布文件。文件中明确表示:
1)、香港自2017年7月1日起,一次性加入71国税收情报交换伙伴的条例生效!
2)、承诺将全面提速反避税涉税信息交换,涉税信息交换扩大至所有承诺实施的100多个国家或地区。
香港与中国大陆税收情报交换铁定事实,税务信息交换蓄势待发,在港资产配置进入全面裸奔时代。
香港CRS进程表
2014年9月,香港地区表示支持以双边模式与合适伙伴实施自动交换数据安排,以期在2018年9月前进行首次数据交换。
2016年6月修订《税务条例》,为实施自动交换数据安排提供法律框架。
在条例中规定所有金融财务机构,包括财务托管机构、存款机构、投资实体及指明保险公司。这些机构主要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及投资基金须开展如下工作。香港新修订的《税务条例》 也容许财务机构采用书面形式订明约定如填写《自我证明》 文件的程序 ,识辨香港以外其他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所持有的账户 ,或是其控权人为香港境外税务管辖区税务居民的被动非财务实体 (由《税务条例》所界定)所持有的账户。并就该等帐户收集所需数据(也即在香港称作普及方式) ,但这并非强制要求。香港实施有关安排时,只要求金融财务机构采取“针对方式”收集帐户数据,目的是尽量减轻金融财务机构的合规负担。
2017年3月16日,立 法 会 财 经 事 务 委 员 会就《实 施 税 务 事 宜 自 动 交 换 财 务 帐 户 资料安排的最新情况》作出说明,目 的在于向立法委员简述政府因应国际 的新发展而修订香港实施税务事宜自动交换财务帐户数据(“自动交换数据”)安排的策略。这旨在避免香港被列为“不合作税务管辖区”的风险。
2017年7月1日,香港有关资料收集的责任起生效,但实际上,香港税务局将要求财务机构在2018年5月提交有关资料,以便整合后根据世界经合组织OECD的规定,在2018年9月与届时已和香港签订双边主管当局协议的税务管辖区进行数据交换。
另外,为了减轻金融财务机构的合规负担,香港立法会也酌情考虑,香港金融财务机构在2018年作第一轮申报时,须就72个新增的申报税务管辖区提交2017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资料;并就日本和英国提交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资料。至于随后的申报年,财务机构须就列作申报税务管辖区”的所有税务管辖区,向税务局提交全年资料。这项安排旨在减轻财务机构的合规负担,使财务机构无须在香港日后每次与新的税务管辖区订定自动交换数据安排时都要逐一收集以往的数据,也能使关乎在交换进行前的年度的数据得以有效率地整理和保存。税务局只会在自动交换数据协议连同所需的数据保障措施订立后,才会与有关税务管辖区交换所得的申报资料。
在香港CRS框架下,自动交换信息的金融机构包括:托管机构、存款机构、特定保险公司等。所有在港的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基金、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都被要求交换相关信息。
就交换的信息内容而言,涉及内地投资者信息主要包括姓名、地址、居留司法管辖区、税务编号TIN、出生日期、出生地点等。而账户信息包括账户编号、账户的年终结余或现金价值,以及相关年度的利息、股息和出售财务资产所得收益的总款额。其中涉及的金融账户则包括:托管账户、存款账户、现金价值的保险合约及年金合约、投资实体的股权权益或负债权益等。
内地居民在港金融账户将受影响?
从目前所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来看,只要在香港拥有金融资产的非香港税务居民都是申报的对象。
如果以内地身份在香港开设个人银行账户、购买有现金价值的保险或年金合同、建立离岸信托、实体账户或投资账户,基本上都会进入尽职审查程序,甚至复核审查程序和特别审查程序,从而成为香港金融财务账户在CRS中的资料交换对象,其所有账户信息将被交换至中国国税总局。
值得注意的是,香港在CRS信息交换中,取消了如瑞士等国家的平稳过渡条款,香港特区政府不会把税务主动申报或税务特赦作为金融财务账户资料交换的前提。Elton分析指出,亦即,比如香港金融机构的客户是内地籍人士,一旦因为资料交换,即便客户可能为此遭受牢狱之灾或被追究逃避缴纳税款罪,香港仍然会进行资料交换工作。
香港保单何去何从?
由于近年不少内地民众在港购买保单,面对香港CRS的推行,其将首先受到巨大影响。
波士顿咨询公司和中国建设银行联合调查报告显示,22%的中国高净值人士在境外资产配置中,优先考虑香港,而在配置的资产当中,金融资产和不动产是优先考虑的标的。另据香港保险业监理处数据显示,2016年上半年内地客户在港贡献的新单保费收入为301亿港元,占全港815亿港元的个人业务新单保费比例为37%,额度和比例双双再创新高。
如果内地居民在港购买拥有现金价值的保单,且该保单持有人是香港法律规定下的非税收居民,香港保险公司就会把这些信息申报给香港税务局,再由后者交换至内地税务机关。
中伦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王斌称,例如某内地投资人今年在香港购买了大量投资型保险,如年金、人寿保险等,“由于香港是CRS参与主体,并且这位投资人所购保单属于在特定保险机构开设的有现金解约价值的保险业务,因此,其保单信息属于CRS下的合规账户。同时,如果保单价值超过7800港元,香港保险公司会按照CRS框架协议,将保单信息交换至内地税务机关。”
香港方面相关规定显示,自2016年12月1日起,内地新投保客户必须采用新版表格和新的开户程序。自2017年1月1日起,未能于2016年12月31日批核的新投保申请,均须严格符合CRS规定方可获得签发保单,投保人可能被要求提供其他税务居民身份的资料。对于2017年1月1日前已生效的保单,保险机构也会进行检视,客户需至相应保险机构完成自我证明并于90日内递交。Elton补充道,香港在CRS实施中充当国际先锋角色的另一个标志就是,经合组织(OECD)要求金融机构一般要保存自我证明表格5年,而香港税务局要求必须保存6年。
CRS实施后,在港所购保单的保单号、保单金额、委托人以及受益人的姓名、出生日期等信息都将被披露,这必然会涉及到一部分人的隐私。因此,正常目的如出于境外资产配置的需要赴港购买保险的情况应该是不受影响的,但如果是资金来路不明的大额保单或是委托人、受益人信息不方便曝光的情况可能会受影响。
CRS的实施必将引起部分国人的恐慌,尤其是在海外有资产的高净值人士。但也不必过于担心,信息被披露不等于马上就要交税。中国全球征税的夯基还未牢固。不过CRS的签订无疑也给国人境外资产规划敲响了警钟,未来如何进行境外税收筹划,避免跨境收税必将成为高净值人士要学习的一个重要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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